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9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佩琪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執聲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佩琪因施用毒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因蘇佩琪因施用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毒品│施用毒品│施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01.04│101.05.28往前回│101.05.27││││溯96小時內││├─────────┼────────┼────────┼────────┤│偵查案號│花蓮地檢101年度│花蓮地檢101年度│花蓮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23號│毒偵字第412號│毒偵字第412號│├────┬────┼────────┼────────┼────────┤││法院│花蓮地方法院│花蓮地方法院│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花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48│101年度訴字第248││││31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06.26│101.10.31│101.10.31│├────┼────┼────────┼────────┼────────┤││法院│花蓮地方法院│花蓮地方法院│花蓮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花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48│101年度訴字第248││││315號│號│號││├────┼────────┼────────┼────────┤││判決│101.08.02│101.11.26│101.11.26│││確定日期││││├────┴────┼────────┼────────┼────────┤││花蓮地檢101年度│花蓮地檢101年度│花蓮地檢101年度││備註│執字第1491號│執字第2033號(編│執字第2033號(編││││號2、3定刑有期徒│號2、3定刑有期徒││││刑8月)│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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