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9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929號聲請人 蕭琬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513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而聲請人雖於同日即聲請為除權判決,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仍有效力,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92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1000│├──┼──────────────┼───────┼──┼──┤│000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000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0004│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0005│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ND0000000-0│1│1000│├──┼──────────────┼───────┼──┼──┤│0006│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518│├──┼──────────────┼───────┼──┼──┤│0007│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1│47│├──┼──────────────┼───────┼──┼──┤│0008│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NX000000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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