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 趙振威 (即 陳慧蘭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分別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65號、104年度司催字第13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均已於民國104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佩倩┌───────────────────────────────┐│附表一(104年度司催字第13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1│240│├──┼────────────┼─────────┼──┼──┤│000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431│└──┴────────────┴─────────┴──┴──┘┌───────────────────────────────┐│附表二(104年度司催字第13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82-NX-81073-4│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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