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3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323號上訴人 羅政傑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虹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32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
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