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4號原告 趙筱菱 訴訟代理人 葉子豪 被告 陳燕妮 訴訟代理人 劉佳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0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蔡旻穎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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