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584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詐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蔡光治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瑗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