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333號上訴人宇○○(亥○○之承受訴訟人)
戌○○(亥○○之承受訴訟人)酉○○(亥○○之承受訴訟人)天○○(亥○○之承受訴訟人)申○○(亥○○之承受訴訟人)地○○(亥○○之承受訴訟人)玄○○(亥○○之承受訴訟人)宙○○(亥○○之承受訴訟人)上八人訴訟代理人 呂傳勝 律師被上訴人寅○○
未○○甲○○子○○癸○○丑○○己○○卯○○( 林李枝 之承受訴訟人)辰○○(林李枝之承受訴訟人)午○○(林李枝之承受訴訟人)巳○○(林李枝之承受訴訟人)乙○○○
丁○丙○○壬○○戊○○庚○○辛○○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由宇○○、戌○○、酉○○、天○○、申○○、地○○、玄○○及宙○○為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上訴人亥○○於民國94年11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宇○○、戌○○、酉○○、天○○、申○○、地○○、玄○○及宙○○,此有亥○○法定繼承人系統表及亥○○、宇○○、戌○○、酉○○、天○○、申○○、地○○、玄○○及宙○○之戶籍謄本可稽。為使訴訟程序繼續進行,應由亥○○之繼承人承受訴訟,故渠等聲明承受訴訟,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書記官倪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