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94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所屬1111人力銀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098號第一審判決(原判決之被告係甲○○,上訴人逕列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為被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乙○○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4年11月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雖上訴人另行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駁回其聲請確定,茲已逾相當時日,上訴人仍未繳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