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12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 律師選任辯護人 魏順華 律師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5年11月26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查: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維廷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