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明淵律師
謝孟儒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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