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6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台灣富士通將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6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石有為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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