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魏順華 律師
曾能煜 律師 羅秉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4月20日將其收押,並延長羈押期間1次。現經訊問被告後,認應予羈押之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羅貞元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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