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70號原告鴻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0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唐永洪 律師複代理人 丁俊和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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