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4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430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明債務人是否應連帶給付或共同給付。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