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基簡字第859號上訴人 張簡文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成營造有限公司因95年基簡字第859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