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28號原告祥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晶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
范值誠 律師複代理人 余振國 律師
董子綺 林君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林玉美 等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97萬2756元,嗣於民國102年3月19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2197萬2756元。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5424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裁判費11萬5424元,尚應補繳8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