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28號原告祥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晶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複代理人 余振國 律師
董子綺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 律師複代理人 林君怡
梁升銘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 律師
陳映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林玉美 等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時係主張被告將臺北市○○區○○路○○○○○號土地出售訴外人 束崇萬 、束崇政,本於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委任報酬新臺幣(下同)1197萬2756元及自起民國9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102年3月19日具狀追加主張被告將臺北市○○區○○○○段○○○號土地出售訴外人 陳鵬澤鄭揚龍 ,本於同一委任之法律關係擴張請求數額為2197萬2756元(見本院卷㈠第247-249頁)。復於102年10月2日本於同一委任之法律關係,具狀追加請求被告給付臺北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0%(見本院卷㈢第11頁),則依泛亞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定結果(案號:101AP1165),臺北市○○區○○○○段○○○○○○○○號土地之勘估價值為224萬6432元(見本院卷㈡第400頁),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44萬9286元(2,246,432元×20%=449,28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242萬2042元(21,972,756+449,286=22,422,04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9384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1萬7424元、8萬8000元,尚應補繳3960元(209,384-117,424-88,000=3,96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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