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3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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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3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文選任辯護人陳宗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續字第
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於99年間為為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元智大學」之學生,於99年11月2日某時,因不滿甲○○使用帳號「drowsy」在「元智大學風之塔電子佈告欄(BBS)」網站(下稱元智大學電子佈告欄)之Complain版討論區(康版)中發表之主旨:「後續是吧?」內容言論,竟基於公然侮辱人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以電腦設備連結至不特定人皆可共見共聞之上開論區內,於甲○○以帳號「drowsy」發表之言論下方回文處,公開張貼如附表所示抽象謾罵之文字,致貶損甲○○之名譽。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桃園地方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證據能力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有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帳號「fish5683」於告訴人在元智大學電子佈告欄Complain版所發表之文章「後續是吧?」討論區內發表「死老太婆」之言論,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該留言是針對告訴人發表文章「後續是吧?」內所附之新聞人物女教官所為之評論,並非針對告訴人所為云云。惟查:
(一)被告於前揭時、地,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並在元智大學電子佈告欄之Complain版討論區,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字乙情,業經被告自承在卷,並經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查審理時指述在卷,且有上述文章網頁列印畫面乙份在卷可查(見100年偵字第28957號卷第11至14頁、100年度發查字第323號第29-46頁),首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共聞為必要,又此之多數人,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意旨參照),而元智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既可供一般網路使用者以訪客(Guest)身份登入後瀏覽,或供已填具基本資料註冊之特定帳號之登入者,依各討論區規則發表文章,則電子佈告欄版面既已非屬特定人始得觀覽之空間,在同一時間有已屬不特定人、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被告於元智大學電子佈告欄內所發表之言論,既已處於不特定人、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即與「公然」之狀態無異。辯護人固然主張「公然」之定義,需同一場域內之人對於該指述對象均有所瞭解,是在網際網路世界中需加以限縮等語,惟細繹該篇「後續是吧?」之後續推文留言內容,均係不同帳號使用者與告訴人使用之帳號「drowsy」之穿插對話,並有稱呼「 卓溪 姐」(即drowsy之音譯),而全篇推文內容不乏在諷刺告訴人揚言提告之目的與訴求,此由推文前後內容觀之即明(見上開發查字卷第30-31頁),是辯護人空言辯稱該場域之人並不知悉對渠話之對象為何,即有誤會,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三)至被告及其辯護人固然辯稱伊發表之「死老太婆」言論,係針對「後續是吧?」一文內所附之新聞發表言論,並非針對告訴人個人所為;又「死老太婆」一詞應是暗指品德庸俗之女性,被告既無從得知發文者「drowsy」為女性,顯不具有公然侮辱之故意云云。惟以國內電子佈告欄(BB
S)之使用特性與潛規則,若係針對討論區內發文者之文章之大幅評論,應使用「回文」(即RE:)功能,該回文則會依發表時間置版面,使用者可藉此快速搜尋相關訊息,若是一句或兩句之短語評論,則會被要求以推文方式呈現,使用者亦可藉由版面之顯示得知文章之熱門程度。本件告訴人於同年10月31日發表「後續是吧?」一文後,引發討論區內熱烈推文回應,甚至多達上百則之回應,惟回應大多是針對告訴人之言論所為,並無人觀注文章內所附之新聞內所稱之女教官,被告係在告訴人文章下以「死老太婆」一詞發表評論,應係附和他網友所為,且被告以「死老太婆」推文前,由大部分之帳號使用者評論內容觀之,因對告訴人動輒以公然侮辱之告訴舉止有所不滿,是大部分網友之推文內容,均遊走在是否足以構成告訴人名譽貶損之灰色空間內,在此文章氛圍下,被告於推文前應有所認知,況若被告所稱「死老太婆」確係指稱新聞內之女教官,在告訴人在下方以「『死老太婆』之詞已構成公然侮辱,詳參98中簡3662判決」回應時,被告何以並未有任何之回應或補充或更正,甚且被告以「死老太婆」推文後,下方旋有使用者「david0523」稱「樓上好猛」等語,意旨被告之推文無懼告訴人之揚言提告,益見被告所稱之「死老太婆」雖然未指名道姓對象,惟以前後推文之指向,被告之推文應即暗指告訴人無誤,況被告與新聞人物之女教官並無相識,亦無仇怨,然與告訴人間卻因發文內容爭議而引起群體性之不滿,被告斯時為元智大學學生,亦為康版之使用者,與該群體性之關連至為明顯,在該時空環境下,要難想像被告係針對不詳之新聞人物而為評論,被告前揭所辯,無非避重就輕之卸責之詞,要難採信。
(四)末以,自告訴人於討論區內發表「後續是吧?」一文後,該討論區內已有多達上百筆回應文,其中不乏網友提及「卓溪姊」、「 卓姐 」等足以識別告訴人性別之文字,如同年月31日使用者「davidu」回文「 卓溪姐 早阿 」、使用者「abian」回文「 熙姊 早安」(見上開發查字卷第29頁反面),而告訴人於後續推文中亦未有任何反對表示,是以,被告於同年11月2日回應「死老太婆」一語,前既有網友多次指涉告訴人之性別為女性,足認被告應概略知悉告訴人之性別為女性,被告既知悉其所發表言論之對象為女性,不論是否知悉告訴人之真實年齡,應可知悉此種言論具有貶低女性品德、智識之意涵,足以招致他人名譽之貶損,當認有對告訴人公然侮辱之故意,至為灼然。
(五)言論自由固為一種表達自由,在法律之限度內應給予最大之尊重與保障,使任何人之想法或是意見都能自由充份之表達,此為民主社會之基本權之一,惟言論之內容仍須有其規範界線,非可無限上綱,需在名譽權之維護與言論自由之限制間求取其平衡,倘若發表侮辱性或是誹謗性言語,並且非出於適當之評論時,仍應就其言論內容負其責任。又表意人之評論是否適當,應就其所評論之事項、用詞妥當與否綜合評價,非可任意隨個人之喜好,加入情緒性、侮蔑性用語,倘若恣意使用醜化、汙衊他人之詞句,直接對人謾罵,並使人精神上感到難堪,貶損他人人格、地位者,即難謂係適當之評論,被告於討論區內發表「死老太婆」之言論,非但與可受評論之人或事無關,言語更含有明顯輕蔑告訴人人格之用意,顯係以羞辱他人為單一目的,依一般社會觀感應堪認定為謾罵之侮辱性言語,該當刑法「侮辱」之範疇,辯護人主張因告訴人之行為不當,被告之舉為合理之善意評論云云,亦無足取。
(六)綜上各節,本件被告公然侮辱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人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僅因不滿告訴人於元智大學電子佈告欄網站內所發表之言論,即任意發表如附表所示之侮辱文字,致告訴人名譽受損,身心受創。而任何人固有自由發表言論之權利,亦得評論事實,惟不應使用惡意謾罵之情緒性用語,用以汙衊他人人格地位,侵害名譽權。被告明知網路資訊流通快速,散播力強大,無遠弗屆,仍惡意散播汙衊性言論,詆毀告訴人名譽,所為非是,衡以被告為元智大學之學生,接受高等教育,理應了解網路之影響力以及侮辱性言論對告訴人造成之傷害,及迄未獲得告訴人宥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韋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附表:
┌───┬────┬────┬─────┬────┐│被告│刊登時間│刊登地點│使用帳號│刊登內容│││││││││││││├───┼────┼────┼─────┼────┤│乙○○│民國99年│桃園縣中│fish5683│死老太婆│││11月2日│壢市富裕││││││街27號2││││││樓租屋處│││└───┴────┴────┴─────┴────┘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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