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63號原告 常惠華
林元煌 高美英 施濬義 蘇美津 劉哲綱 楊明豪 李靜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蔡旻穎 律師 蘇建銘 被告 鴻強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信 訴訟代理人 吳火順
唐蓬臺 張睿文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許文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廿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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