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087號上訴人祥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晶綬 訴訟代理人 陳映青 律師
姚本仁 律師複代理人 陳庭肅 律師被上訴人 李林玉味
孫 林玉霞 林蕙瑩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謝錦仁 律師 杜冠民 律師複代理人 謝富凱 律師
陳祈嘉 律師被上訴人 林宏量 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 律師被上訴人 林宏謨
林宏猷 林宏哲 蘇欣甜 (即 蘇林玉美 之承受訴訟人) 蘇章成 (即蘇林玉美之承受訴訟人) 蘇麗卿 (即蘇林玉美之承受訴訟人) 蘇秀卿 (即蘇林玉美之承受訴訟人) 蘇家慧 (即蘇林玉美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中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曾部倫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