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753號原告 王盛晃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子芸 因101年度訴字第375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