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六號聲請人 古建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九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九八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既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七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且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乃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一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陳國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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