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116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 洪茂松 律師 邱麗妃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民事第一庭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