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8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於96年5月16日提起公訴,於96年5月22日送審,本院於同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因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6年5月22日對被告執行羈押,並於96年8月22日起延長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於96年10月21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於96年10月11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