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7月2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訊問被告,並徵詢檢察官及指定辯護人之意見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並於96年10月4日當庭宣示,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俊雄
法官周群翔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