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000號聲請人吉隆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是否已依民事訴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並提出催告文件及送達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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