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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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重上更(三)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1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45號中華民國91年6月13日中華民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民國99年8月31日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彭喜有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