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上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3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 律師
蘇文奕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1月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王浦傑法官張世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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