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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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57號債權人 陳彥合 債務人 李淑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票據2紙,詎屆期提示未獲清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上開票款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民國)│(新臺幣)│││├─┼───────┼─────┼───────┼─────┤│1│102年10月30日│30萬元│102年10月30日│AF-0000000│├─┼───────┼─────┼───────┼─────┤│2│102年11月1日│50萬元│102年11月1日│AF-0000000│└─┴───────┴─────┴───────┴─────┘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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