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3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四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四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李四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分別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四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以│├────────┼────────┼────────┼───────┤│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99年9月30日10晚│100年7月2日││││間時許至99年10月││下│││1日凌晨0時15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板橋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66號│偵字第22302號││├───┬────┼────────┼────────┼───────┤││法院│基隆地院│板橋地院│空││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789號│801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6日│100年11月28日││├───┼────┼────────┼────────┼───────┤││法院│基隆地院│板橋地院│白││確定├────┼────────┼────────┼───────┤││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判決││789號│8011號│││├────┼────────┼────────┼───────┤││判決│101年8月6日│101年1月3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板橋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149號│執字第682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