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附民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本院98年度易緝字第20號詐欺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8年9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具狀聲明上訴,然未陳述上訴理由。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民事訴訟法關於訴及上訴或抗告之撤回,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8款定有明文。而提起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乙○○被訴詐欺案件,業已因追訴時效完成,而經本院於以98年度易緝字第20號判決免訴,並以98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在案。茲並無人對本件刑事判決上訴;揆諸前揭規定,自不得僅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此並據本院前開判決教示甚明。上訴人之上訴,於法不合,爰依首揭規定,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邱玉汝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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