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他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他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相對人即原告丙○○特別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應向本院繳納新台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訴訟救助聲請人即原告丙○○向本院對相對人即被告甲○○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97年度親字第134號),並經本院97年度家救字第13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原告丙○○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現上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判決原告勝訴並確定在案,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查該案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原告丙○○因受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現該筆訴訟費用既應由被告甲○○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即應向本院繳納之。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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