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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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473號
原 告 林郁盛
被 告 陳彥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除下列第二項有關兩造爭執要點之判斷外,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理由要領省
略。
二、本件無法認定原告車輛受損與被告之行為間確有相當因果關
係存在,不符構成侵權行為之要件:
㈠本件事故地點之概況即國泰民安社區大樓往地下室停車場入
出口之車道狹窄,並無足夠空間進行雙向會車,該大樓管委
會遂設置燈號進行管制,僅容單向通行乙情,有原告提出之
國泰民安社區管委會公告、該社區地下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
為佐,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屬實。
㈡原告復主張其車輛左後方擦撞轉彎斜坡牆面而受損之情形與
被告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則為被告所否認。經審酌原
告提出之本件事故地點監視器影像檔光碟(即原證一)內容
,原告車輛並非自地下2樓往上向地面1樓出口行進途中,遭
被告未遵守行車號誌前行而碰撞,而係在地下1樓斜坡轉彎
處緊急煞車,避免與被告所駕車輛正面直接碰撞後,於往後
騰挪兩車相會空間過程中,因駕駛不慎、車輛下滑,以致該
車左後方擦撞轉彎斜坡牆面而受損,尚難認與被告先前未遵
守號誌前行之行為間,確有相當因果關係。準此,原告依侵
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車輛之修繕費,即難認有據
,無從准許。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