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59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鍾承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541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鍾承諺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鍾承諺為規避繳納停車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進場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駛入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之「Times桃園昌吉街停車場」(址設桃園市○○區○○街000號對面,下稱本案停車場)後,利用將本案車輛停放於本案停車場車道,或未將本案車輛正確停放至本案停車場所劃設之停車格內,致使收費設備未能感應本案車輛已停放而無法計算停車費用之方式,停放至如附表所示之出場時間始駛離本案停車場,藉此不正方法詐得免繳納停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700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承諺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見易字卷第58頁),核與證人 劉瑞淇 、 鍾秉樺 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卷第77頁至第79頁、第83頁至第85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暨截圖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5頁至第39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有相當證據可佐,且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者,應係指意圖規避給付對價,而以不合該收費設備之使用規則,或使該收費設備對儲值金額之判讀發生錯誤等類似詐欺之方法,而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者而言。查被告利用將本案車輛停放於本案停車場車道,或未將本案車輛正確停放至本案停車場所劃設之停車格內,致使收費設備未能感應本案車輛已停放而無法計算停車費用之方式,因而獲取免繳停車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顯屬以不正方式由收費設備得利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
㈡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先後以上開不正方法,詐得免繳納停車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之舉動,係本於相同之目的,於密接之時間陸續所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客觀上所侵害者皆為告訴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論以一罪即足。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之人,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貪圖一己私利,以上開不正方法,詐得免繳納停車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然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告訴人所受財產損害程度,暨考量被告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本案所詐得免繳納停車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合計為3‚700元,核屬其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亦未實際賠償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敘述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育瑄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渝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進場時間
出場時間
停放時間
停車費用
1
112年10月09日00時36分
112年10月09日07時02分
06時26分
170元
2
112年10月12日20時06分
112年10月13日08時06分
12時00分
170元
3
112年10月14日01時08分
112年10月14日09時59分
08時51分
170元
4
112年10月19日23時15分
112年10月20日06時33分
07時18分
170元
5
112年10月20日23時25分
112年10月21日06時59分
07時34分
170元
6
112年10月23日00時01分
112年10月23日05時26分
05時25分
170元
7
112年10月24日18時19分
112年10月25日07時29分
13時10分
230元
8
112年10月26日01時44分
112年10月26日05時40分
03時56分
160元
9
112年10月26日06時13分
112年10月26日10時34分
04時21分
170元
10
112年10月30日00時01分
112年10月30日06時10分
06時09分
170元
11
112年10月30日21時15分
112年10月31日03時24分
06時09分
170元
12
112年10月31日22時08分
112年11月01日04時36分
06時28分
170元
13
112年11月02日23時32分
112年11月03日04時45分
05時13分
170元
14
112年11月03日11時28分
112年11月03日12時44分
01時16分
60元
15
112年11月03日22時52分
112年11月04日14時36分
15時44分
330元
16
112年11月07日18時37分
112年11月07日19時54分
01時17分
60元
17
112年11月09日13時01分
112年11月09日13時19分
00時18分
20元
18
112年11月09日16時14分
112年11月09日19時38分
03時24分
140元
19
112年11月10日14時59分
112年11月10日16時08分
01時09分
60元
20
112年11月11日15時31分
112年11月11日16時23分
00時52分
40元
21
112年11月16日23時15分
112年11月17日04時23分
05時08分
170元
22
112年11月18日01時48分
112年11月18日04時30分
02時42分
120元
23
112年11月18日21時31分
112年11月19日06時55分
09時24分
170元
24
112年12月02日20時05分
112年12月02日22時28分
02時23分
100元
25
112年12月05日17時48分
112年12月05日23時52分
06時04分
170元
合計
3‚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