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呂文貴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拾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將其收押,並於同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因羈押期間行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