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字第143號上訴人遠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複代理人 粘毅群 律師上訴人庚○○
甲○○
二樓上訴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蔡慧玲律師
粘毅群律師被上訴人戊○○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備位之訴部分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高鳳仙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2月18日
書記官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