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417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41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七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以下同)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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