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八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五五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