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字第4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八九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二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通、相姦之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被訴妨害婚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黃文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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