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劉敦瑋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壹理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劉敦瑋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