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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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6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684號、4696、8132、8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5月26日死亡,有高雄縣湖內鄉戶政事務所函覆被告甲○○之戶籍謄本1紙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4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林書慧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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