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0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乙○○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共同指定辯護人 洪千琪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1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張金柱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