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原告 陳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五千四百五十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五十四萬二千元,應繳裁判費五千九百五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五千四百五十元。),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
書記官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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