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債務人 謝素玉 代理人 曹馨方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謝素玉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據債務人所提行動電話繳費單據所示,其持有兩支手機門號(
分別為0987與0958),請說明其必要性。並陳明0958門號之手機單月費用高達新臺幣(下同)2,936元之原因?⒉據債務人所提醫療費用單據計算之,其平均每月醫療費支出約
400元,而債務人陳報醫療費乃因其「偶有」就診需求,及「預估」子女生病之就診費用,惟計算必要支出須債務人確實支付之費用才得列計,請重新提列每月「確實支出」之醫療費用,未支出不得列入。
⒊聲請人陳報每月瓦斯費1,400元,請說明計算方式為何?(每
桶價錢若干?每月使用若干桶?)⒋提出債務人之女陳○○、陳○○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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