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6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8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1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顏伯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