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一六四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何豐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三千二百二十三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四千一百四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
書記官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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