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74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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