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聲減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2月22日,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易字第1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70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劉嶽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仁崴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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