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96號
原   告 郭陳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鍾秋齡 即大吉食堂
  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10元,應繳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另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
  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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