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82號
原   告  林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確認債權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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