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182號
原 告 林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確認債權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